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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単位的名称是萍乡书画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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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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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博物馆美术馆二楼
萍乡书画院
萍乡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文广新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江西省萍乡市滨河东路376 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蔡正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院务会成员 。
(三) 有权査阅院务会议记录和本単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蔡正雅。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书法、绘画创作。
(二)传播书法、绘画知识。
(三) 主办书画展览或交流。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院务会,其成员为5人。院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院务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院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単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院士;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院务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或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院务会会议:
(一) 院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院务会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院务委员2 人。
第十四条 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指定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院务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院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实行1人l票制。院务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院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
人员审阅、签名。院务会决议违反纪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人员可免除责任。
院务会记录由院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院务会会议;
(二)检查院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对院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务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兰)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院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目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l?年5月7日院务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务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